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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不宜购买的便宜房

本主题由 风花雪月 于 2007-12-28 00:44 加入精华

七种不宜购买的便宜房

购房如今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最大的消费项目老百姓要买便宜房无可厚非,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任何“优惠”、“便宜”都不可能是白送的,都有内中一定的原因,因此买便宜房一定要弄清便宜真正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种房,客户在购买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最好不买。
1、联合开发房。
2、公益联建房。
3、集资合建房。
4、集资联建房。
5、非法开发商。
6、限制权利房。
7、郊区联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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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长得美,不美的话也有气质,没气质也有才华,没才华也有好性格,性格不好,我还善良,不善良我还很温柔,哪怕不温柔,我还老实,就算不老实,我毕竟还呆在家里。。。。。
1、联合开发房。
2、公益联建房。
3、集资合建房。
4、集资联建房。
5、非法开发商。
6、限制权利房。
7、郊区联建房。



这些具体都是什么意思哦   能详解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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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联合开发房

引用:
原帖由 ppplijunwu 于 2007-12-28 21:08 发表 1、联合开发房。2、公益联建房。3、集资合建房。4、集资联建房。5、非法开发商。6、限制权利房。7、郊区联建房。 这些具体都是什么意思哦 能详解下吗?
一、 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所谓公益联建房

引用:
原帖由 ppplijunwu 于 2007-12-28 21:08 发表 1、联合开发房。2、公益联建房。3、集资合建房。4、集资联建房。5、非法开发商。6、限制权利房。7、郊区联建房。 这些具体都是什么意思哦 能详解下吗?
所谓公益联建房

这是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统本单位组织领导,市民自愿参加组成的住房“合作社”,为解决“社员”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合作建房项目,当新建房子有一定剩余时,而向社会出售。由于这类房屋具有公益性质,享有不少优惠性质,所以按国家政策规定,也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一旦购买,日后难以进入三级市场。



所谓集资合建房.

引用:
原帖由 ppplijunwu 于 2007-12-28 21:08 发表 1、联合开发房。2、公益联建房。3、集资合建房。4、集资联建房。5、非法开发商。6、限制权利房。7、郊区联建房。 这些具体都是什么意思哦 能详解下吗?
集资合建房

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强调指出的是,此类房大都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此,如果购买这类集资合资的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房屋买卖行为肯定是无效的。


集资联建房

这是指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闲置的土地与外单位集体和个人或本单位职工的资金集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土地来源主要是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式取得的非赢利性土地,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此类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向社会出售,一旦购买缺乏保证。

非法开发商

非法开发商。一些未经批准,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谋得土地而进行的房产开发,由于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因而也就无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交纳土地出让金,贪图低价购买这类房的风险是极大的。 6、限制权利房。这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子。一些购房者贪图便宜,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买房,由于不可能掌握卖方真实情况,结果往往上当,叫苦不迭。

限制权利房

这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力的房子。一些购房者贪图便宜,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买房,由于不可能掌握卖方真实情况,结果往往上当,叫苦不迭。

郊区联建房

开发商为了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在市郊低价征地开发形成的商品房,这对购房资金短缺的居民来说,本应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由于个别开发商项目开发不规范,且管理不到位,社区环境极差,设施严重缺乏,交通极其不便,却通过虚假广告,打着“低价”的幌子蒙骗购房者,这种“低价”,这种“便宜”,购房者是不应去捡的。由于这些所谓的便宜房或没有履行正常的土地出让手续,或属于不规范开发,故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上述房屋,是得不到房地产权证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将来房产的归属及交易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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