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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现代城算是违约吗??

求助!!!!现代城算是违约吗??

听朋友说,周末去现代城售房部,接待人员向其介绍说现代城将改变纯高层住宅小区的格局,除了前边已修好的三四和正在建的一二号楼,后边都改为多层,理由如下:在入住的总户数不变的情况下,多层比高层来的快,免得先入住的住户会觉得人气不足什么的……
我个人认为;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 本帖最后由 宁~~~~~~~ 于 2008-4-21 10:38 编辑 ]


楼主最新帖子


看到这张帖子你的心情是:
宁静致远……
呵呵,这个嘛,你知道东坡湖广场商业后期改成住宅吧???????

有前车之鉴,而且改是对项目的优化而不是劣化,给已购房客户而言是带来了好处的哈………………

死亡是真相,突破虚假繁荣,它终究会让你明白,别人怎么看你,或者你自己如何探测生活,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用一种真实的方式,度过在手指缝之间如雨水一样无法停止下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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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实它是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吧?比如要是有业主当时就是冲着纯电梯高档社区这样的大环境才购买的现代城的房子,而现在……

宁静致远……
找我给你代理,费用便宜算,输赢都一千元包干

姜还是老的辣!
引用:
原帖由 老姜 于 2008-4-21 11:26 发表
找我给你代理,费用便宜算,输赢都一千元包干
谢谢了,我可以自己代理……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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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违约了。

前提是你必须要能证明当时的购买合同是基于纯高层格局。这和此更改是否会给已购房客户带来好处无关,除非所有客户都同意此更改。否则谁去鉴定它会给开发商还是客户带来好处?

引用:
原帖由 Spring 于 2008-4-21 11:54 发表
前提是你必须要能证明当时的购买合同是基于纯高层格局。这和此更改是否会给已购房客户带来好处无关,除非所有客户都同意此更改。否则谁去鉴定它会给开发商还是客户带来好处?
你是说我必须得证明我当时的购买原因是基于纯高层格局吗?但是,我得怎么证明?毕竟这只是我自己的意识形态……
当时它的对外宣传与售楼人员介绍等等可以作为证据吗?

宁静致远……
违约

老夫聊发少年狂,栉风雨,沐骄阳;抬头压胸,终日练车忙。人生快乐欲何求?骑上车,走四方。
多层和高层建筑花的资金都不一样。高层建筑成本高。。加上现在水泥贵,钢材涨。主要是 高层是全现浇的。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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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当初签的房子,应该就是那1、2、3、4号楼中的一栋吧?并没有涉及其他楼房。
所以你只能说他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因为当初宣传的就是纯电梯。
但是,其中还有一句,最终以建设部规划为准。
呵呵,最终规划,人家就是变成多层了。
2,说这些都没意思。你要说他虚假宣传,还是有的,而且不止这个盘。当初广告写的城际快车2010年开通。就目前而言,这已经是不可能在2010年就能开通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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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只要想清楚对客户是有利还是有弊就对了

如果是竞争对手想找点人家的漏眼喃,何必喃,说不过的哈,毕竟最终是对客户有利的……

死亡是真相,突破虚假繁荣,它终究会让你明白,别人怎么看你,或者你自己如何探测生活,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用一种真实的方式,度过在手指缝之间如雨水一样无法停止下落的时间。
呵呵

其实眉山电梯没意思。配套赶不上。
就说电梯嘛,一般一栋楼还要配一部发电机能支配的电梯。眉山可能没几个楼盘有啊。
万一停电了?瓜起?
还有自来水的增压机,没发电来源,停电咋办。
还有修的又不高,选择余地不光。有个楼层段是空气灰尘的悬浮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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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几个业主集体起诉开发商违约,为自己争利益,起码可以索赔,网上有个消息,南京的一个开发商要改设计,结果业主不干,导致最终交不了房,整的要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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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最近高院有个司法解释,开发商的宣传材料等可以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

失节事小,失业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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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lleng 于 2008-4-21 17:38 发表
好像最近高院有个司法解释,开发商的宣传材料等可以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
谢谢提醒,维权路漫漫~~~~~~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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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pring 于 2008-4-21 11:54 发表
前提是你必须要能证明当时的购买合同是基于纯高层格局。这和此更改是否会给已购房客户带来好处无关,除非所有客户都同意此更改。否则谁去鉴定它会给开发商还是客户带来好处?
谢谢你!维权路漫漫啊~~~~

宁静致远……
引用:
原帖由 mswjt 于 2008-4-21 12:34 发表
违约
多谢精神鼓励和支持哈

宁静致远……
引用:
原帖由 1976msxzy 于 2008-4-21 17:36 发表
找几个业主集体起诉开发商违约,为自己争利益,起码可以索赔,网上有个消息,南京的一个开发商要改设计,结果业主不干,导致最终交不了房,整的要破产了

现在真的很想唱敢问路在何方……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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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whasx 于 2008-4-21 14:18 发表
哎,只要想清楚对客户是有利还是有弊就对了

如果是竞争对手想找点人家的漏眼喃,何必喃,说不过的哈,毕竟最终是对客户有利的……
可是,我们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用什么来想清楚利和弊?
无论是竞争对手还是无辜的百姓,想要找漏眼也得有漏眼让别人找到啊?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年代了,讲的是事实重的是证据。
还有,你真的认为我是什么所谓的竞争对手吗?
还有,你真的认为他们的变更对我们前期的业主有利吗?能告诉我判断的依据与标准是什么吗?

宁静致远……
支持楼主,明显的违约嘛,起诉,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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